各投標人:
招標人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現對招標文件做出如下補遺(答疑):
1. 原招標公告中“根據贛檢發預字【2013】3號文及贛水建管字【2013】239號有關規定,自本公告發布日后,投標申請人或投標人自行到單位注冊地或業務發生所在地檢察機關申請對本單位企業法人代表及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并于開標現場查驗原件時將查詢結果原件遞交給招標人。如在開標現場未提交原件按無效標處理。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在評標辦法中給予該投標人扣分處理,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評標的項目在贛信用等級得分中,經行賄犯罪記錄查詢,開標之日近5年內,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扣2分/次,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擬派項目負責人(建造師),扣1.5分/次。(注:投標申請人或投標人提交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記錄時間須為2014年8月26日到2014年9月15日期間開具的)。”
現修改為“根據贛檢發預字【2013】3號文及贛水建管字【2013】239號有關規定,自本公告發布日后,投標申請人或投標人自行到單位注冊地或業務發生所在地檢察機關申請對本單位企業法人代表及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并于開標現場查驗原件時將查詢結果原件遞交給招標人。如在開標現場未提交原件按無效標處理。(注:投標申請人或投標人提交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記錄時間須為2014年8月26日到2014年9月15日期間開具的)。”
2. 招標文件其他內容不變。
萬安縣韶口鄉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